集体土地入市改革持续深化,最新政策进一步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、同等入市,规范入市程序和收益分配机制,保障农民和集体合法权益,这一举措有效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,吸引资本、产业和人才下乡,拓宽农民增收渠道,壮大集体经济实力,为乡村振兴注入持久动力,通过健全监管和风险防控,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,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土地资源高效配置,激活乡村全面振兴的一池春水。
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源,也是农民最根本的资产,长期以来,受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影响,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“同地不同权”,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进入市场,往往必须先由政府征收、转为国有土地,农民和集体难以充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,随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破题,“沉睡”的土地资产正被唤醒,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注入新的动力。
从“必须征收”到“直接入市”:一场制度破冰
过去,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,必须经过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,这一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,但也带来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失衡、农民财产权利受限等问题。

2015年起,国家在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,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,2019年修正的《土地管理法》删除了“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征收为国有后才可以出让”的规定,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、依法登记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等条件下,通过出让、出租等方式进入市场,2020年1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,集体土地入市从局部试点走向制度化。
必须明确的是,集体土地入市并非“所有集体土地都可以入市”,目前法律允许入市的,主要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、商业等经营性用途,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,宅基地、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等,仍被严格排除在入市范围之外,这一边界设定,既是为了盘活存量,也是为了守住耕地红线、粮食安全和农民基本居住保障。
多重价值:农民增收、要素激活、城乡融合
集体土地入市的推进,意义深远。
它有利于增加农民和集体的财产性收入,过去,土地增值收益主要集中在政府和用地企业,农民获得的主要是一次性征地补偿,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后,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参与市场交易,可以更直接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,这笔收入可用于分红、发展集体产业、改善公共服务,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。
它有助于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,在城镇化进程中,城市建设用地日益紧张,而农村有不少存量建设用地低效利用甚至闲置,通过入市,能够把农村闲置、低效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盘活,为乡村产业、仓储物流、文旅康养等提供合法用地通道,减少对新增耕地的占用压力。
它推动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,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、同权同价,能够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、高效配置,吸引资本、技术、人才下乡,为乡村振兴提供长远支撑。
现实挑战:不能“一入了之”
集体土地入市改革方向正确,但在实施中仍面临不少挑战。
一是收益分配机制有待健全,集体土地入市后,政府、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如何分配增值收益,是一个复杂问题,如果调节不当,可能出现政府拿走过多、农民得利偏少,或者少数村干部控制分配、普通成员利益受损等情况,如何规范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、如何保障集体内部公平分配,仍需细化。
二是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,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,一次性出让虽然能带来眼前收入,但如果缺乏长远打算,集体和农民可能在土地“卖完”后失去持续收益,应当鼓励采取租赁、作价入股、合作开发等方式,让农民获得长期、稳定的财产性收入,而不是简单追求“一卖了之”。
三是入市与征收的边界需进一步厘清,哪些土地应当通过征收用于公共利益,哪些可以通过市场方式入市,实践中仍有模糊地带,如果边界不清,既可能损害农民选择权,也可能影响重大公共项目的顺利落地。
四是配套制度仍不完善,入市土地的产权登记、抵押融资、转让续期、闲置监管等,还缺乏全国统一、成熟的操作规则,部分地方入市后,土地难以办理抵押贷款,影响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,入市过程中的民主决策、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强化。
稳妥推进:在规范中释放改革红利
集体土地入市,不只是“卖地”那么简单,而是一场涉及农民权益、政府职能、市场秩序和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改革,要真正把好事办好,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发力。
第一,完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,加快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操作办法,对入市主体、程序、合同管理、登记、抵押、转让、届满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,让基层有章可循、市场主体有稳定预期。
第二,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,合理确定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比例,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、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,确保取之于农、用之于农,规范集体内部收益分配,优先保障农民权益,留足集体积累,防止分光吃净。
第三,坚持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,入市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、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,严禁擅自扩大入市范围,严禁借入市之名违规占用耕地、破坏生态,要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、耕地红线不突破、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。
第四,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,推动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交易规则、价格形成、服务监管等方面逐步接轨,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,加强交易平台建设,提高信息透明度,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。
第五,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,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入市土地抵押贷款、租赁融资等业务,探索土地信托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,拓宽农村集体和企业的融资渠道,提升入市土地的资产流动性。
第六,强化民主决策和监督,土地入市涉及农民切身利益,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,充分听取集体成员意见,保障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,对入市收益的使用,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,接受群众监督。
集体土地入市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,也是缩小城乡差距、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,只有在规范中推进、在改革中完善,才能真正让沉睡的集体资产活起来,让农民群众的钱袋子鼓起来,让乡村全面振兴的步伐更加坚实有力,土地入市,入的是市场,联的是民心;盘活的是资源,守护的是公平,唯有稳妥有序、久久为功,方能释放出这一改革的最大红利。
